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
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一般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是指从赌博活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财作为盈利。例如,在一些赌博场所,按照每局或每场赌博的输赢金额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是赌资数额。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构成此罪。赌资包括用于赌博的现金、财物等,通过网络等方式实施赌博的,投注额也可作为赌资认定的依据。
三是获利数额。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较大的,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虽然具体获利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数额较大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如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参与人数等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及犯罪情节的轻重。
二、开设赌场赌资怎么认定
认定开设赌场的赌资,通常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现场查获的用作赌博的款物,包括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这些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财物,一般都应认定为赌资。比如在赌场现场桌子上摆放的现金、用于投注的筹码等。
二是通过赌博活动赢取的财物,只要能证明是在该赌场的赌博过程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都应算作赌资。例如,某参赌人员在赌场中通过赌博赢得的一额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三是用于赌博的借款、等,若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是专门为参与赌场赌博活动而筹集的,也应认定为赌资。比如,参赌人员为了能有更多资金参与赌博,向他人借款且明确表示用于赌博的部分。
此外,在认定赌资时,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赌博活动的关联性。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赌资的财物,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审慎作出认定。
三、赌博案件中赌资如何认定
在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一般可直接认定为赌资。例如,在赌博现场搜查到的现金,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有其他合法用途,应认定为赌资。
二是赌博参与者为赌博而临时向他人借来的款物,也应认定为赌资。因为其借款目的明确是用于赌博活动。
三是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赌博时,投注的点数、金额等可折算为赌资。比如在网络赌博中,根据投注记录所对应的实际金额来确定赌资数额。
四是对于赌博者携带的尚未投入赌博活动的款物,如果有证据表明其是为本次赌博准备的,同样应认定为赌资。
此外,在认定赌资时,应严格依据证据进行,对于不能准确认定的部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赌资范围,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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