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是刑罚吗
一、没收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是刑罚吗
涉及没收罪行者之财产这样的缉拿手段,通常被视为对于违法所得或者犯罪承载物的必要制止方式,其主旨在于剥夺犯罪份子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不当收益,从而避免这些具有犯罪可能性的道具再度被投入到非法勾当之中,与此同时,还可以力图发挥在一定程度上的震撼作用,以遏制其他潜在犯罪意图的滋生。
尽管这种措施并未直接触及人身自由权,但是它却能够对犯罪份子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冲击,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具有一定惩戒性质的法律手段,并且,它也恰恰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什么
对于单位犯罪行为的罚则:基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犯罪的,应对该犯罪主体实施严厉处罚,包括责令其缴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通常情况下,对于大多数单位类别的犯罪行为,或组织等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皆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仅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掺假的刑罚入罪规定是什么
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掺假之举将被认为是构成本罪——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根据相关,其相应的量刑标准明确如下:凡触犯此项的行为者,均需承受五年以下,同时还必须缴纳罚金;如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或存有其它恶劣情节,则会面临着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实行同样的罚款措施;而对于已经导致人员伤亡或出现了非常严重情节情况下的罪犯,应依法依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条款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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