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不判怎么办
一、刑事犯罪不判怎么办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务经验,刑事案件量刑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六大步骤:明确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以及最终定罪量刑。
这里面的每一个步骤都由三个更为具体的阶段组成。
2.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被告人所涉及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在这个法定刑幅度之内,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最后,以量刑起点作为基础,我们将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必须大于或者等于量刑起点,不能低于量刑起点)。
3.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中止、、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多种因素来调整基准刑,从而得出一个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程度的量刑结果。
这些都是第一层次的量刑情节,共有十二种不同类型的情节,如果不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一步骤便无需执行。
4.然后,我们需要引入、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再次调整,从而得出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层次的量刑情节)。
5.最后,根据拟宣告刑,我们将依法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二、刑事犯罪二次开庭怎么判
依据现行法规与审判经验,刑事案件的量刑流程一般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以及六项细分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三大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确立量刑起点;第二阶段,确定基准刑;最后一个阶段,确定宣告刑。
然而,这三大阶段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六个具体步骤,如下所示:第一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步,在已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设定量刑起点;第三步,以量刑起点为基础,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必须大于或者等于量刑起点,不得低于量刑起点);第四步,运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程度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从而得出一个新的量刑结果。
(此步骤涉及到的是第一层次的量刑情节,共计十二种,若无上述十二种情节之一,则无需执行本步骤);第五步,利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情节对新得出的量刑结果进行再次调整,最终得出拟宣告刑(此步骤涉及到的是第二层次的量刑情节);最后一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三、刑事犯罪不判是怎么回事
依据相关律例规范以及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过程可以概括地划分为三大部分六个重点阶段。
其中,三大部分包括了:首先,明确量刑的起始点;其次,确立基准刑,最后,确定最终宣告的刑罚。
同时,这三大步还可以细分为6个下级的阶段,详细内容如下:第一,确定与案件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在所确定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设定量刑的起始点;第三,以量刑起始点作为基础,确立基准刑(基准刑必须大于或者等于量刑起始点,不得低于量刑起始点);第四,运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程度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从而得出一个新的量刑结果。
(此步骤涉及到的是第一层次的量刑情节,共有12种不同类型的量刑情节,若无上述12种情节中的任意一种,则无需执行该步骤);第五,利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情节,对新得到的量刑结果再次进行调整,从而得出拟宣告的刑罚(此步骤涉及到的是第二层次的量刑情节);第六,根据拟宣告的刑罚,依法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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