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利加罪名吗
一、检察院有权利加罪名吗
检察院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罪名,但这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的。
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侦查、审查等工作,依据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原则,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其提出的罪名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然而,检察院的指控并非最终定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检察院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等方面。法院会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独立的判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
总之,检察院有权提出罪名建议,但最终罪名的确定需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来作出裁决。
二、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的14种案件
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的 14 种案件如下:
1. 贿赂犯罪案件,包括、等。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等。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权赋予检察院,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检察院有权力抓捕警察吗
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力对警察进行抓捕。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等职权,当警察涉嫌犯罪等情形时,检察院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抓捕。
例如,若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等,检察院可以启动侦查程序,有权对该警察实施抓捕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能够依法进行。
但这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警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等。检察院的这一权力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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