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一淫秽表演主播获利怎么定罪
一、二对一淫秽表演主播获利怎么定罪
进行淫秽表演且主播获利的行为,可能涉及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秽活动,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对于二对一的情形,若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依此定罪处罚。具体来说,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故意组织淫秽表演并借此获利的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包括两人以上参与的淫秽表演活动,向他人展示色情、淫秽内容,以满足某些人低级、不健康的性刺激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获利情况会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获利多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量刑可能更重。根据规定,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表演的传播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也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二、出售淫秽照片什么罪
出售淫秽照片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
认定该罪,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出售淫秽照片的行为。对于“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界定,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物品。
关于“情节严重”的衡量,通常会综合考虑传播的数量、获利的多少、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传播数量较大、获利数额较高,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般情形下,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三、出售淫秽信息多少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出售淫秽信息的立案标准如下:
若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立案追诉。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立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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