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吗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或对象的罪名。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包含了“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
若行为人仅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可定生产假药罪;若仅实施销售假药行为,则定销售假药罪;若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假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罪论处,而非。这充分体现其选择性罪名的特性。
该罪名旨在打击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危害公众健康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生产还是销售假药,都极大地威胁民众用药安全,破坏药品市场正常秩序。认定此罪时,需准确判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妥善适用罪名,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非危险犯。以下为你详细解析: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就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假药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都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则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有造成危害的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其立法目的在于严格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因为假药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哪怕尚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现实的危险,其生产、销售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破坏了药品管理秩序,所以将其规定为行为犯,体现了对该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以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什么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不要求具体的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发生。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此罪,而不论该假药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的危害或者具体的危险状态。
之所以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主要基于假药本身的严重危害性。假药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难以预测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从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不能等到假药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才进行惩处。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表明其具有侵害公众健康的高度危险性,法律便要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例如,即使生产出来的假药尚未流入市场,没有实际危害到具体人的身体健康,但因为其生产行为本身蕴含着巨大风险,依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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