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拘留的区别在哪里查
一、拘役和拘留的区别在哪里查
拘留与拘役乃隶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这两者在性质、所适用的群体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详细剖析如下:首先,拘留包含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两个类别。
刑事拘留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整个诉讼过程的顺畅运作;而行政拘留,乃治安行政惩处之一种,用以惩治那些违反社会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个人。
拘留的适用对象范围较广,既涵盖了那些已经被判定犯法的罪犯,也容纳了,甚至对于轻型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也可施行这样的处罚。
最后,关于拘留的决定权问题,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行使裁决权;而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则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掌握。
至于拘留的期限,拘役的期限通常为1个月至6个月之间,若涉及多重罪行,则总计不得超过1年;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日至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拘役以及拘留二者并非实体,乃性质有别的法律对策,在诸多层面上,均有独树一帜的特性及影响力。
拘役为一严厉之刑事处分,常经由法官裁断发送,适用于犯下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留却属于强力制约的手段,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特定情况采取决定,无需经过法院命令。
就实际实施上看,拘役与拘留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
作为一种刑罚形式,拘役的执行场所、生涯待遇及法律结果相较于拘留而言情境各异。
例如,拘役的施行地可能设定在看守所或是其他专门性的监管领域,而拘留的执行场所则可能存在于拘留所或者监狱等机构之中。
三、拘役和拘留都是法院判决吗
拘役与拘留并非一回事,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各自独特的含义及区别,且并非均为人民法院裁判的终结形态。
拘役,即是一种刑事法律制度,是经由法庭按照严格的法律规程,对犯罪分子居行宣判后,所作出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其通常期限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其主要用途在于通过惩戒和监管改造,来促使轻微犯罪者悔过自新。
拘留则是一项行政制度或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由国家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施行在未得到法院裁决之前,以临时限制个人部分自由的方式开展调查、审讯或其他法定程序,乃至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手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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