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全责撞车后,交强险能给自己买单吗?90%车主都误解的真相
【专业解析】
当交通事故认定自己全责时,许多车主都会陷入双重焦虑:既面临车辆维修费用,又担心人身损害赔偿,这时大家常会问:"自己车全责,能动交强险保自己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暗藏法律认知误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本质是"保护他人"的强制保险。当事故责任完全在自己时,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只能用于赔偿对方损失,不能用于赔付己方任何费用。
这个认知误区源于两点:
- 混淆保险保障主体:交强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包含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第三者
- 误解无责赔付条款:即使对方全责时能获得1.8万元医疗费垫付,但该条款在己方全责时不适用
现实中曾有这样的典型案例:张先生雨天超速追尾前车,经认定承担全责,其车辆维修费8万元、医疗费5万元,试图通过交强险索赔时遭拒,最终只能通过商业车损险和意外险获得部分赔付,自己仍需承担近3万元费用。
【建议参考】
- 建议购买足额商业车险(车损险+三者险)
- 配置驾驶员意外险补充保障
- 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行车记录仪证据
- 重大事故建议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2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小编总结】 交通事故处理的核心在于责任划分与险种匹配。交强险本质是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绝非"万能保险箱",建议车主建立"交强险保他人,商业险护自己"的保障意识,通过"交强险+商业险+人身意外险"三重防护体系,才能真正实现行车风险的全方位覆盖。保险配置的精准度,往往比保费高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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