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如何隐晦的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合同条款中如何隐晦的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权行使者在接获出租方以书面形式发出之针对优先购买权利的行使人通知后不超过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清晰明确的表明,以表达出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又或是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后仍未给出明确的表态,亦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租赁权行使者在保留优先购买权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是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来表达;另外一种则是保持缄默,不予明确表态,那么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后,便会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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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尽管无产权证的建筑物在租赁方面的效力有所争议,但我们必须明确指出,那些具有合法手续和地位的无产权证建筑的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具体来说,对于部分历史遗留下尚未获得相关产权证明的而言,其仍旧允许进行合法的租赁活动,且租赁合同也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有效协议。
在现实中,仍存在着大量未经合法审批而建造起来的建筑物,如建筑、超出有效期的临时建筑以及无产权证的小产权房等等,这些建筑物并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因此,它们无法被用于出租,对应的租赁合同也不能视为合法的契约。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特别提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该类房屋将无法进行合法的出租:第一,该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第二,该房屋并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第三,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已经被擅自改变;第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被明令禁止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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