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一、融资纠纷解决办法
(1)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争议产生之后,各相关方遵循客观事实基础之上,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和协商过程,就产生争端的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对原先的合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完善,或者对于各有关方面的权益和责任予以清晰界定,最终借助于和平友好的途径化解争议焦点。
所达成的和解方案或约定,需由各方共同自觉遵守并履行。
(2)调解机制。
此处所提及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即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之下,各相关方进行坦诚对话和协商,调解人员在此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通过劝导和说服,促使各方达成共识,然后由调解人员起草调解协议,待各方签署确认后正式生效。
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调解,其程序和功能与此类似,但均包含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之中,无法独立实施。
(3)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在争议产生之后,其中一方或多方依据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按照及仲裁规则进行全面审查,查清事实真相,并据此对争议事项做出公正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各方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亦不可向提起诉讼。
若一方当事人未按裁决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的启动前提是争议各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且对于争议事项应提交仲裁解决以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应有明确约定。
(4)诉讼程序。
如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和解或调解未能成功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双方违约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违约责任涵盖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持续履行;其二,采取补救措施;其三,赔偿损失。
损失额需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包括合同执行完毕后可预期的收益;
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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