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附属物归谁管
一、租赁合同的附属物归谁管
在租赁合同中,附属物的管理归属需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附属物由承租人管理,那么承租人就有管理的责任,包括对附属物进行日常维护、保管等,同时也要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附属物损坏等的风险。
若合同约定由出租人管理附属物,出租人则需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如确保附属物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等。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与租赁物的使用密切相关且有助于实现租赁目的的附属物,在租赁期间通常由承租人进行合理管理,但是承租人不得损害附属物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对于一些基础性的、影响租赁物整体安全和性质的附属物管理责任可能仍由出租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办多少年的
在深圳,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如短期租赁需求,可以签订1年、2年等租赁合同;如果是长期需求,比如一些商业租赁或者居住租赁需求较稳定的情况,可以签订接近20年的租赁合同。
同时,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租赁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等相关日期条款,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三、哪些房子不适合租赁合同
以下几类房子不适合租赁合同:
(一)违法建筑的房子。违法建筑本身的存在就是违反规定的,不具有合法的产权等相关权益,不能用于租赁。因为这种房子缺乏合法的建造依据,存在随时被拆除等风险,租赁这样的房子会导致租赁关系不稳定,租户的权益难以保障。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子。例如存在严重的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像墙体严重倾斜、楼板有裂缝等危及居住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或者消防设施严重缺失,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子,一旦发生等紧急情况无法保障人员安全,这种房子也不适合租赁。
(三)已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房子。这类房子由于司法或行政机关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措施,其使用、处置权受到限制,不能进行正常的租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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