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可撤销租赁合同的认定
可撤销租赁合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欺诈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租赁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租赁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例如,出租人隐瞒房屋即将被的事实与承租人订立长期租赁合同。
(二)胁迫
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租赁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比如,承租人以暴力威胁出租人降低租金标准签订合同。
(三)重大误解
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性质、用途、面积等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例如,承租人误将只能用于居住的房屋当作可用于商业经营的。
(四)显失公平
如果租赁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利益受损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比如,出租人利用承租人急需住房而提出过高租金标准订立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能否优先受偿
在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不能直接产生优先受偿权。
(一)从法律规定看
1. 优先受偿权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的情形和主体享有,例如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的优先受偿权等,而租赁合同并没有被普遍赋予这样的法定优先受偿地位。
2. 虽然承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这与优先受偿权是不同的概念,这种权利更多体现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和使用。
(二)特殊情况
1.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满足一定条件的承租人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这也不是优先受偿权的体现,而是对租赁关系稳定性的保护。
2.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承租人已经支付租金且租赁物尚未交付的情况等特殊情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等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但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
三、蓝本的有租赁合同吗
不太明确你所说“蓝本”与租赁合同之间的具体关系。如果“蓝本”是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特定主体相关的文件,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我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专门的租赁合同蓝本。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就租赁物(如房屋、车辆、设备等)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包含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描述、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不同地区、不同用途或者不同行业可能会有一些格式合同或者参考蓝本,但这不是普遍意义上特定名为“蓝本”的租赁合同必然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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