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如何单方终止
一、租赁合同如何单方终止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租赁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完全损毁无法使用,此时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承租方明确告知不再支付租金且已经搬离租赁场所,出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或者出租方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出租且阻碍承租方使用租赁物,承租方也可单方终止。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若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出租方催告后承租方仍不支付,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出租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的附属设施且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承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不过,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可能需要承担因单方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主要特点在于转移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出租人提供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核心在于承揽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技能,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
两者在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是使用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进行加工改造等创造新成果的行为;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以自己的劳动创造出特定的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三、租赁合同和合伙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两者有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方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一方使用他方的物并支付租金,重点在物的使用收益权的转移。合伙合同的目的是合伙人共同经营事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主体关系方面。租赁合同双方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相对简单的物的使用关系。合伙合同的合伙人之间是共同经营、平等协作的关系,合伙人需共同参与决策等事务。
3. 权利义务方面。承租人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和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要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围绕共同事业,包括出资、参与经营管理、按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等。
4. 方面。租赁合同可能因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灭失等终止。合伙合同可能因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协商一致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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