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一、如何界定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方面界定。
(一)法定解除条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屋完全损毁,无法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或者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等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依法;同理,出租人拒绝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也可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中,承租人改变房屋结构,严重破坏房屋,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二)约定解除条件
这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解除条件。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如果租赁房屋内的设备出现故障,出租人在一定时间内未修复,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提前退租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条款,当这些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即可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附件是否盖骑缝
租赁合同的附件是否盖骑缝章并没有法律的强制要求。
从实践角度来看,盖骑缝章有一定的好处。其一,骑缝章可以防止合同附件被替换或篡改,增强合同附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证明力。如果发生争议,有骑缝章的附件更能体现其原始性。其二,体现双方对合同附件的重视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
然而,如果没有盖骑缝章,也不必然导致附件无效或者不被认可。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合同条款中对附件的明确提及、双方对附件的确认记录等,证明附件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依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大亚湾租赁合同可入户吗
在大亚湾,仅凭借租赁合同通常不能直接入户。
入户一般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因素。一,从户籍政策的常规要求来看,入户往往与房产所有权、稳定居住、就业、人才引进等情况相关。如果是租赁房屋,并不代表对该地有稳定的房产权益归属。二,虽然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居住的一种状态,但这只是临时性居住的一种体现,与入户所要求的稳定居住且与当地建立更深入联系(如在当地长期工作、等)的标准不同。三,大亚湾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会根据自身区域的人口规划、发展需求等,制定具体的入户政策,这些政策大多以购房落户、人才引进落户、投靠落户等为主要形式,单纯租赁合同不在入户的常规依据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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