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息能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零息能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零息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判断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从法律层面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零息只是一种租金支付方式或融资条件的安排。在商业实践中,零息可能是基于特定的商业策略、市场竞争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不存在上述法定无效情形,零息约定并不必然导致。
不过,若零息安排背后存在非法目的,例如为了逃避税收、洗钱等违法活动,或者该零息约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且符合可撤销情形被依法撤销后,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单纯的零息设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常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二、融资租赁合同起租要如何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起租的认定,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合同约定。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起租日,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比如合同约定自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起为起租日,或者约定在承租人支付首付款后的某一特定日期为起租日等,此种情况下遵循合同条款执行。
(二)租赁物交付。当租赁物实际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能够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时,可认定起租。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租赁物交付标志着承租人开始享有该权利,租赁关系正式开始。
(三)租金支付。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起租日,但承租人已开始支付租金,一般可认定起租。因为租金支付意味着租赁关系进入实际履行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展开。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起租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及租金支付等因素,以确定租赁关系正式开始的时间点。
三、融资融卷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条款,需明确证券和客户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具体信息,确保主体身份清晰明确。
(二)业务范围与期限条款,约定融资融券的具体业务范围,如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等,同时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条款,明确客户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的构成、调整方式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四)融资融券交易条款,包括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的确定方式及调整情形,以及交易的操作流程、指令下达方式等。
(五)权益处理条款,约定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的权益归属、处分方式等,如客户融入证券产生的权益处理办法。
(六)风险揭示及违约责任条款,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形下应承担的责任。
(七)纠纷解决条款,确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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