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
一、民法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
《民法典》中关于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双方约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解除合同。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另外,若租赁物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质量问题,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三)解除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若租赁物价值不足以弥补欠付租金等款项,出租人还可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若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等款项,承租人可要求适当返还。
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若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比如双方并非真实意图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虚构租赁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的除外。若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的强制性要求,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等,合同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若合同内容涉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如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非法活动等,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租赁物名称。明确租赁物的具体名称,这是确定租赁标的的关键,避免产生歧义。
(二)租赁物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对租赁物的数量需准确约定,规格和技术性能要详细描述,同时规定合理的检验方法,以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标准。
(三)租赁期限。确定租赁的起止时间,这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间,也是计算租金等费用的重要依据。
(四)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构成应清晰明确,包括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息、手续费等,支付期限和方式需具体可行,如按月、按季支付等。
(五)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通常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后,可根据约定确定所有权归属,如归承租人、续租或退租等。
(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明确在租赁期间由哪一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
(七)违约责任。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相应责任作出约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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