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成立要什么条款
一、融资租赁合同成立要什么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一般需要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条款。明确租赁物的具体情况,便于确定租赁标的,保障双方对租赁物的认知一致。
(二)租赁期限条款。规定租赁的起止时间,这关系到租金支付周期、租赁物的使用时长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
(三)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条款。租金构成应清晰明确,包括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息、手续费等;支付期限和方式需具体约定,如按月、按季支付,银行转账或支付等。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条款。确定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时间、方式以及验收标准,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并能正常使用。
(五)租赁物的归属条款。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是归承租人所有还是归出租人所有等。
(六)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此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必要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出租人的效力:
(一)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按约定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并收回租赁物。
(二)需按约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规格、质量等要求,若因自身原因导致租赁物不符合要求,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租人的效力:
(一)有权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按约定的方法使用并取得收益。
(二)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这是其主要义务。若擅自处分租赁物、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按约定决定是否购买租赁物等。
对出卖人的效力:需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可能需向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违约吗
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违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看合同约定。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且无提前解除的相关特殊条款,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比如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在未到5年时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通常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二)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如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灭失、毁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等,此时提前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就是违约,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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