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哪些
一、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特点和归属范畴:
从合同性质看,它是一种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同时,它也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负有一定义务,且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作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从法律调整范畴讲,它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调整。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经济活动领域,融资租赁合同常用于企业的设备租赁、交通工具租赁等。它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解决了承租人的资金短缺问题,使其能获得所需设备等租赁物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为出租人提供了一种投资和收益的渠道。
二、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认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认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考量。
其一,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其二,尽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这并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否则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
其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根据合同约定可能出现不同情况。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那么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若未作此约定或承租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租赁期间及届满后的所有权归属,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的情况。
一方面,若融资租赁合同缺乏融物属性,比如租赁物仅是名义上存在,实际上出租人并未实际购买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明显不合理且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例如,租赁物根本不存在或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严重不匹配。
另一方面,若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实际转移的可能,也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借贷。例如,出租人始终控制着租赁物,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租金构成主要是资金利息,而与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关联不大,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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