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否交付租赁物
一、租赁合同是否交付租赁物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重要义务。
从租赁合同的性质来看,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租赁物,这就需要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只有完成租赁物的交付,承租人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对租赁物进行利用并获取收益。
如果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交付。若出租人迟延交付或者不能交付,可能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减少租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等。所以,正常情况下,租赁合同的履行是包含交付租赁物这一环节的。
二、租赁合同为要物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是要物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相关事项,如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成立,并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将给乙,月租金多少,租赁期限多久,合同签订时,即使甲还未将房屋交付给乙,该租赁合同也已经成立。这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而非要物合同。
三、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吗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例如,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负责对房屋的基本维护以确保能正常居住。
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等。比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租金。
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权利的对应,所以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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