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意味判刑吗
一、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意味判刑吗
案件交付至检察机关审察绝非即刻便要定罪判刑,因仅有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后,方可就被告人作出裁决刑罚。
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阶段过程中,若它得出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行为已完全查明无疑,证据准确充分且依法应当施以刑事责任的结论,那么应当依法宣布作出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办的可以移交纪检委吗
当然可以理解为这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所明确的内容来看,国家监委会对八十八个犯罪拥有专属管辖权,这当中大部分罪名可被划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由国家监委会独立承担审理权利的四大类别以及部分责任范围内的两大类别。
具体而言,涉及贿赂、、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等四类共五十五个罪名的犯罪案件,均由国家监委会独立负责审理;至于那些在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犯罪案件,共计三十个罪名,国家监委会则根据主体为公职人员且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使公权力过程这两个必要条件,对其进行专门管辖。
对于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等,同样由国家监委会专责处理。
这种情况类似于过去铁路、海事以及军事等与特定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而国家监委会的专门管辖权则是基于人(公职人员)和事(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关键因素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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