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成立有哪些实质要件
一、租赁合同成立有哪些实质要件
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应当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理解并承担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租赁合同,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租赁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愿应当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能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各方均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要求,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租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的合同是无效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实质要件,租赁合同才能够依法成立。
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交付租赁物及保持义务。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例如,出租房屋的,要确保房屋的基本设施能正常使用。
(二)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租赁物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出租人需及时维修,以保障承租人能正常使用租赁物。若因未及时维修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即不存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情况,确保承租人能安稳地使用租赁物。若因权利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通知义务。若租赁物存在可能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情况,如租赁物需进行大规模维修等,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物交付前租赁合同成立吗
租赁物交付前,租赁合同可以成立。租赁合同的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而非租赁物是否交付。
(一)当事人需达成合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这种合意。例如,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明确约定租赁事宜。
(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租赁的标的不能是非法物品。
租赁物的交付通常涉及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而非成立问题。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即使租赁物尚未交付,只要满足上述合同成立要件,租赁合同依然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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