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看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房屋的合意。这意味着出租方和承租方就房屋租赁相关的主要条款,如房屋的具体位置、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存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通常出租方发出出租房屋的要约,承租方作出同意租赁的承诺,这个过程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争议,书面形式更为妥当。
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将违法建筑进行出租,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即不成立合法有效的。
如果满足以上这些基本条件,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成立的。
二、解除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解除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协商解除
1.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就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例如确定解除的时间、是否存在补偿等问题。如果双方能协商成功,最好签订一份解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包括租金的结算(多退少补等情况)、房屋的交接等内容。
2. 对于已缴纳的押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不存在违约情形,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二)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无法继续使用,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一般互不承担责任。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拒绝提供房屋,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被出租人擅自另租他人,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善后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租赁合同总值怎么计算
租赁合同总值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一)租金计算
1. 如果是固定租金,租赁合同总值就是约定的租金单价乘以租赁期限。例如,月租金为1000元,租赁期为12个月,那么租金总值就是1000×12 = 12000元。
2. 若是按比例计算租金,如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就需要根据租赁期间内的营业额情况来计算各期租金,然后累加得出总值。比如约定按营业额的10%收取租金,第一个月营业额为5000元,租金就是500元;第二个月营业额8000元,租金800元,以此类推,将各月租金相加得到总值。
(二)其他费用
1. 有些租赁合同可能还包含押金,但押金通常不计入租赁合同总值,因为在租赁结束时如果没有违约情况是要退还的。
2. 不过,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一次性或定期收取的费用,如管理费、设备维护费等,这些费用应当计入租赁合同总值。将租金总值与这些额外费用相加,最终得到租赁合同的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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