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它并不受属地专属管辖限制。
尽管这类纠纷涉及到地产类别的不动产,但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其实源于当事人间签订的合约,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债权债务性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纷争。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来说,适用的是一般的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常由被告实际居所地,契约履行场所或者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进行司法管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律定,当事人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有权以书面形式约定选择以上任一地点的公民法院作为主要管辖法院,但是此种约定需符合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
《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甲方违约金违约了怎么办理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情况下甲方被定义为出租人。
在此前提下,若发生出租人违约行为,作为承租人的您,依据与之相关的合同条款,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请注意,若租赁合同并未对此有所明确,您也依然具有向出租人请求赔偿由此所遭受经济损失的权益。
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如下所述:
(1)出租人若是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租赁房屋以及其附属设施完整且可靠地交付予您使用,那么将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倘若这样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导致您产生实际费用或损失,出租人还须负起赔偿之责。
(2)若经过验收,确认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符合合同的既定要求,或者在合同期内没有按照规定对房屋实施必要的维修保养,从而对您的正常和安全使用构成实质性威胁,那么您可以要求出租方必须立即对问题部位进行修复;同时,您还有权索要相应的违约金;而对于给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出租人亦需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
(3)当出租人选择出售或者转租房屋时,若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您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那么出租人有义务对您因此所受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关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方面,相关规定如下:
(1)如您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需的租金,在补足租金后,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若拖欠租金达到一定的期限(指的是私房租赁的情况,这个期限设定为六个月),出租人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
(2)若是因为您的不当使用导致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合理损害,您将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关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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