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诈骗怎么判
一、以次充好诈骗怎么判
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直接构成欺诈犯罪,然而,如果这种行为涉及到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了。
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产品中掺入杂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视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追究:
(1)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2)伪劣产品虽然还未实际售出,但是其价值已经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3)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是将已经售出的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售出的伪劣产品的价值,总计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话。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二、诈骗三十元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无论诈骗金额大小,只要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诈骗公私财产金额在三十元以下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然而,诈骗金额如果超过三千元则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犯罪;当诈骗金额达到三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当诈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及以上时,更是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然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若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亦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在诈骗集团中担任首要分子或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到严重情节的主犯角色;
(2)惯犯或流窜作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破坏的;
(3)诈骗对象涉及到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诈骗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方面的款项物资,造成恶劣后果的;
(5)肆意挥霍诈骗所得的财产,使诈骗所得无法追回的;
(6)利用诈骗所得的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的;
(7)曾经因为诈骗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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