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6个月累犯加几个月拘留
一、判刑6个月累犯加几个月拘留
对于累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般会对其基准刑进行适度上调,具体比例为10%-40%之间,且上调幅度通常不能低于三个月。
加重处罚并非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而仅可作为量刑原则的一部分加以运用。
在此基础上,加重处罚主要指在的情况下,法官有权在判定的各项刑期中选择最重之刑罚,并可以在此基础上突破、和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从而实现更为严格的刑罚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对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量刑则采用了有限制加重原则。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构成条件是什么
累犯乃指曾经受到特定法律制裁,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在法定时效之内再犯被判处同样法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可分为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大类别。
对于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犯罪行为,皆判定为累犯:
1、前后两种罪行皆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的刑事处罚的犯罪;
2、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
3、前罪被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度触犯新的;
4、行为人在实施前罪之时已经年满18岁。
三、累犯与再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对于累犯的构成,其详细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是必须具备前后二种犯罪都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性质;其次,这前后二种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再次,前一次犯罪的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又再度触犯新的罪行;最后,行为人在实施前一次犯罪时已经年满18岁。
而对于再犯的构成,其主要的标准则包括了以下三点:首先,再犯的前后两次犯罪,在主观上并未有任何的限制;其次,再犯的前后两次犯罪所受到的刑罚轻重程度并无限制,即便前一次和后一次犯罪都获得了免除处罚,仍然可以构成再犯;最后,再犯的前后两次犯罪之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无论是在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后的任意时间段内犯罪,都属于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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