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精神药品量刑
一、多次贩卖精神药品量刑
对于频频进行精神药品贩卖行为的法律制裁,我们可以了解大致的惩罚标准为:首先,如果只是小规模的出售少量精神药品,那么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制裁,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然而在情况更为严重的情形下,其所可能遭受的则是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倘若贩卖的数量很大或者伴随有其他非常恶劣的情节出现,那么就可能因触犯而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支付罚金,甚至有可能面临乃至的严厉惩处。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许可及审查机制。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更体现了国家对这类药品严加控制,以防止其滥用,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决心。
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采购、运输等环节实施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任何形式的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存储、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都是被严厉禁止的。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对于那些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惩罚;
(2)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
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例如,《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条约,均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而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政策,也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各个领域。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要求行为人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三、电话销售OTC药品合法吗
OTC为非处方药,销售药品须具备相应资质如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无资质者销售药品无疑违法,更有可能构成欺诈。
网络销售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售卖,该模式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
如同诸多新兴领域,"网络营销"尚未形成统一且完备的定义。
广义而言,凡借助网络营销实现特定营销目标的活动皆可称为网络营销,涵盖了企业在线运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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