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量刑减轻多少
一、检察院的量刑减轻多少
地检院所做出的量刑减免程度,受到多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分子的诚恳认错态度、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社会安定和谐的破坏程度以及其在被追究责任过程中的主动配合程度等等。
对于此类问题,地检院在向提请量刑建议时,会全面权衡和计算上述各种要素,并严格依循,理性推断出一个合情合理且合法的量刑建议。
至于最后的裁量结果,则需要由具体案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来加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怎么对待检察院量刑建议
作为权下所包含的一项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的主要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法院裁决结果的影响与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司法独立与公正性的追求。
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是追求完全一致的量刑结论,而是尽可能地促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纳并考虑量刑建议的因素,从而提升刑事审判的质量与效果。
假如我们片面地、机械地坚持将量刑建议等同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么这无疑会导致量刑建议制度被扭曲甚至消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三、检察院建议判两年有期徒刑
关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两年的情况下,法院实际作出的判决结果一般来说也会保持在这一范围之内。
这是因为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被视为是人民法院量刑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此在依法做出判决之时,人民法院往往会参考并采纳检察院对于被告的指控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是否属于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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