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是谁报送给单位
一、刑事处罚是谁报送给单位
依照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精神,在刑事判决书产生效力之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送达程序。
送达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被判刑人的现职公司或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抑或是被判刑人所属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由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将判决书送到以上列出的单位中的哪一个,因此,被判刑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将刑事判决书送到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然而,最终的听证决定权仍归属于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二、刑事处罚派出所有权罚款吗
公安局派出所并无行使刑事惩处的权利。
从学理上看,刑事处罚权力被赋予了刑罚权这样的称谓,在司法行为中,刑罚经由求刑、量刑以及行刑这三个步骤,三者之间相互连接而互不干扰。
与此相对应的,三种司法活动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即求刑权、量刑权及行刑权。
三、刑事处罚吗
有期徒刑乃是刑事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一种基于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为基础的刑罚手段,其具体实施方式是将触犯者在特定时期内关押在特定场所中。与其他类型的刑罚相比,有期徒刑具备更为宽广的刑期跨度,具有极高的应用能力和广大的适用范围。从年限上看,有期徒刑能够与无缝衔接,而其下限又与紧密连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刑期区间,使得有期徒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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