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什么流程
检察院量刑什么流程
量刑过程的三大步骤如下所述:首先,需明确量刑起点;其次,确立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
然而,每一步都需要经过多个细化环节:
1. 首先,选择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作为参考。
2. 接下来,在此区间内精准定位量刑起点。
3. 经过上述步骤后,设定基准刑,这里要强调,基准刑必须大于或者等于量刑起点,不得低于量刑起点。
4. 然后,利用、中止、、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以及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责任程度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从而得出最终的量刑结果。
(此部分属于第一层次的量刑情节,共计12种,若无这些情节之一,则无需执行该步骤)。
5. 接着,运用、立功、积极赔偿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情节进行再次调整,以得出拟宣告刑(此部分属于第二层次的量刑情节)。
6. 最后,依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层次的量刑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2种情况: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
第二层次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以及被害人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四条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检察院有权建议量刑
极其遗憾,我不得不指出,您的观点存在误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并无裁量刑期的权限,这一职责由人民依法行使。
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起量刑建议,以供参考。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乃是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及相应刑罚之法律准则。
当某人涉嫌刑事犯罪时,法庭应依据其所触犯之,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惩处。
最后,我必须再次重申,检察院并无裁量刑期的权限,这一职责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三、案子检察院量刑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其所犯罪行并同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当经过有步骤、全面而充实的调查取证之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了认定,并确认其犯罪事实确凿无误、证据充足无懈可击,从而依据相关,决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此时,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状,同时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该法院。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接受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则需就其可能面临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包括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内的相关材料随同案卷一起移送至法院。
对于此类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最终判决时,通常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其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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