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如何举报网络诈骗
一、网上如何举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进行诈骗的公私财物达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的,则视为构成“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若诈骗财物的金额达人民币30000元及其以上,便可被视作“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而当个体进行诈骗的公私财物高达人民币500,000元时,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衡量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既定且重要的要素。
对于未遂的诈骗行为,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犯罪目标,或者在其他方面存在严重情节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对大量人群进行诈骗,虽然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次的;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各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他们的犯罪数额,同时结合他们在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因素,依法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网络诈骗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提出的见解如下:方指控被告涉嫌欺诈行为,然而针对该指控,相关的事实及证据均不够清晰明确,鉴于此,法庭理应依法作出宣告被告无罪的裁决。
首先,关于被告实施欺诈犯罪行为这一事实的认定,目前尚缺乏充足确凿的证据。
根据我国《》第一百九十五条的两项特定规定,即“法庭若能根据调查到的证据获取到关于案件事实的清晰了解以及证据上的绝对真实和充分,那么就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被告有罪并作出相应的有罪判决”;而若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满足确认被告有罪的要求,那么法庭就应该作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结论,即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成立,从而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审判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那就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晰明了,证据必须确凿且充分。
换言之,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核实后确实存在的,并且与案件存在客观关联的事实。
同时,案件中的每个证明对象都需要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则不能被认定。
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也需得到合理排除,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排除了其他任何可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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