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再刑事处罚合法吗
一、行政处罚再刑事处罚合法吗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违法行为已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一违法行为极有可能在同时触及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定的不同管辖权域,因此必须遵循相关司法程序予以区别对待。
普遍而言,一旦某一违法犯罪行为被确认,通常仅需接受一种形式的惩罚,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若该行为在先前已遭受行政处罚,而后又因构成犯罪而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此之前所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视为刑期的抵扣因素。
《》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给投诉人吗?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环节,常规的方式有如下几类:首先是直接送达,其次是留置送达,再次是委托送达,还可以选择邮寄送达以及转交送达最后是公告送达。
这些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应该由现场执法人员亲自交付给相关当事人本人;如果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处罚,那么该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也就是七个自然日内),按照中的送达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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