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依据,债权转让是否发生管辖法院的变动
债权转让后,相关管辖的法院需要依据的原则有,符合拥有被告人居住地相关的审判管辖权的原则,或者管辖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并且需要要根据双方之前已经进行了的约定和协议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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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管辖法院应依据的相关原则有?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将请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已被产,其破产财产己分配完毕,保证人无法实现求偿权。所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债权人又未申报破产债权时,法律特许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以其承担的保证债务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求偿权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的情况。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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