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可以调解吗治安案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否可以调解
故意损坏财物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能调解处理,不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有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不能主动调解处理。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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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否可以调解?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刑事犯罪的,不能调解处理,但嫌疑人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是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之下,毁损他人的财物。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了“最低门槛”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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