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对于该类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的认定是什么
1、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
(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
(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2、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
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3、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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