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处罚规定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处罚规定
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是什么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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