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证人罪既遂处罚规定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既遂处罚规定
1、打击报复证人罪既遂处罚规定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打击报复证人手段恶劣、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是什么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第49条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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