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
一、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第24条,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阻止犯罪行为发生时,便可视为犯罪中止。
若未产生伤害,中止者应被免予处罚;而若产生伤害,则应减轻处罚。
对那些尽管中止但实际已造成伤害的案例,应视作在侵害一定法益(即构成某种轻罪的既遂犯)的同时并未实现行为人原本预期或允许的犯罪结果。
例如:强奸犯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用强制手段进行猥亵后,自动终止强奸行为,这种情况下,他的前行为已经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强制猥亵既遂),因此应视为造成了伤害。
如果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终止和中止的区别
1、法律后果迥异:中止因个人原因暂停,非关于案件的完结;相比之下,终止则预示着犯罪已然完成。
2、结果显格局:中止可再行;而终止不可挽回,代表已圆满落幕。
犯罪中止仅能在犯罪过程中出现,即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及结束后至犯罪结果产生前的时间段内。
犯罪中止意为在犯罪完成前及时制止,故犯罪完成后,即便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亦不能视为中止,应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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