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如何分类
一、犯罪未遂如何分类
根据各类标准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犯罪未遂进行多层次的细致分类。
首先,我们从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实施完毕这一角度出发,将其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类型。
其中,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实施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全部实行行为,然而却未能达到既遂的状态;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是指实行行为尚处于未完成阶段。
其次,我们还可以根据导致犯罪未遂发生的具体原因,将其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大类别。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原本具备实现既遂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如愿以偿;而不能犯未遂则主要源于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出现偏差,从而使其无法达成既遂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些分类方法对于准确界定犯罪形态、合理裁量刑罚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犯罪未遂是不是量刑情节
依照相关,犯罪未遂可作为决定刑罚的法定情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明确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且已开始动手,然而因为犯罪分子不能控制或预防的因素使得该罪行未能实现的,则视为犯罪未遂。
对于这类情况,依据既定原则,可以参照同等的完成犯罪行为的罪犯,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刑事惩罚。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判断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着手”进行犯罪活动,以及导致“未得逞”结果的具体原因。
例如,在案件中,如果犯罪者刚刚伸出了手,但尚未成功获取到财物,便因他人察觉而被迫终止行动,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盗窃未遂。
在进行量刑判决时,会全面考虑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以期为确定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提供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作为法定情节之一,其对最终刑罚的裁决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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