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是犯罪么
一、强奸未遂是犯罪么
强奸未遂属于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在强奸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制止、被害人反抗成功等未能实际完成性交行为,这种情况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的不同形态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的法治精神。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胁迫
强奸罪中的胁迫,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胁迫的内容
1. 胁迫内容具有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这种内容往往涉及对妇女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威胁,例如威胁伤害妇女本人或者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扬言毁坏妇女的名誉等。
2. 胁迫内容足以压制妇女的反抗意志。这需要综合考虑妇女的自身情况,如年龄、性格、身体状况等因素。比如对于胆小、体弱或者年幼的妇女,相对较轻的威胁可能就足以压制其反抗意志。
(二)胁迫的方式
1. 可以是明示的胁迫,即直接向妇女表达威胁内容。例如明确对妇女说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杀害其家人。
2. 也可以是暗示的胁迫,通过行为或者特定环境让妇女感受到威胁的存在。比如在一个封闭空间内,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虽未明言威胁,但妇女能感受到危险从而不敢反抗。
三、强奸罪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方面。
(一)既遂的认定
1. 传统的插入说。对于普通强奸罪,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为既遂标准。这一标准是基于强奸罪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插入行为完成基本实现了这种严重侵犯的结果。
2. 特殊情况。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接触说为既遂标准。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只要男女双方性器官有接触,就视为对幼女的性权利产生了极大侵害,即构成既遂。
(二)未遂的认定
1. 着手实行犯罪后未得逞。例如,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插入(普通强奸)或者未能接触(奸淫幼女)。
2.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多种情形。如被害人的强烈反抗、第三人的及时制止、犯罪分子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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