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
一、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取得了财物或者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了财物。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或者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实际侵害,就构成既遂。
未遂标准则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或者未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处分财物。例如,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及时报案导致行为无法得逞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遂和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实施过程、财物的数额以及被害人的实际反应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处于准备阶段或者尚未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侵害,一般应认定为未遂;如果已经实际取得财物或者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了实际侵害,应认定为既遂。
二、敲诈勒索罪是否有未遂
敲诈勒索罪存在未遂形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当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被他人识破、当场被制止等情况,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敲诈勒索故意,实施了相应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应认定为未遂。
对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处理,一般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对犯罪人的惩罚与相结合的原则。
三、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多次作案
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多次作案,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多次作案通常指在一定时间内,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这里的“一定时间”并非固定期限,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如在一个月内、几个月内等。其次,每次作案的行为方式、手段等应具有相似性,都以威胁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再者,要考虑每次作案所涉及的财物数额,虽不一定要求每次数额都达到追诉标准,但综合多次作案的数额应达到相应标准。同时,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看其是否具有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如果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多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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