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不出抚养费
一、时如何不出
(一)积极沟通洽谈,寻求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事宜,若其中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责任,必然导致另一方肩负起更多的支付职责以确保子女在生活品质不下降的前提下健康成长。
只要夫妇双方共同认可并且有意愿,即其中一方拒绝支付、由另一方独自承担,便可透过相互协商来妥善处理离婚期间出现的子女抚养费用纠纷。
(二)特殊环境下的实际处理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夫妇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用问题达成共识并非易事,此时唯有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从总体来看,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费用纠纷通常可以划分为三类情形:
1.作为抚养义务方者由于长期患有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缺乏经济收入,确实无法按照之前协议或者法律裁决书上判定的金额予以支付护理费用,然而直接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2.抚养义务方因为触犯而进入监狱服刑或接受劳动改造,致使其失去经济能力,无力完成支付义务。
但是待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经济收入后,仍然应当坚守之前的协议或者法律裁决进行支付。
3.担任子女的那一方再次且新任父亲或母亲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
在此种状况下,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额度可以适当降低。
然而若新任父母并不愿意承担抚养之责,那位生父或生母必须承担起全部抚养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一方无能力给抚养费怎么办
若尚未具备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实际能力者,可寻求通过友好协定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进行合理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有权利与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进行商议,尝试降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亦或是经双方充分商量后订立相关契约,约定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起子女所有抚养费用的全责。
若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定,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长久以来患有严重疾病或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致其生活极度,毫无能力按照原本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用,然而这一方抚养的孩子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需要大量的抚养费支持,那么此时,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用的数额。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抚养费的具体额度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磋商并确定,若磋商无效,则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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