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司法解释
一、变更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权的途径与证据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潜在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证据如下:
1、关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证据。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2、关于双方的抚养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成员。
3、关于孩子意见的证据。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大部分情况是法官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三、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述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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