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无法实现探望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因此,探望权被阻止时,被人可以到法律起诉要求探望权的实现。
二、哪些情况无法实现探望权?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例如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所等;
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如打骂、或者管教方法不当等;
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
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由于探望造成了对未成年的伤害,经过批评还不知悔改的,法院可以判定不准许探望。待这些情况消失后,才会恢复探望权。
三、法律如何规定探望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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