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独两孩需准备哪些手续呢
对此,记者联系了自治区人口委原政法处刘处长,他表示,目前,已出台《“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应当向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服务证》。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同时,申请“单独两孩”所需材料包括五项。
一是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盟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外盟市户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夫妻双方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是《》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是本人为的,还需提交: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五是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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