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离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离婚诉讼分割财产规定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先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无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六)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七)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分割,具体来说:
(一)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是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需要注意,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女方提出离婚有财产分割吗
女方提出离婚有财产分割。提出离婚与财产分割并无直接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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