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
一、可以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那么什么是“重要事项”呢?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前述事项,也不是说保险公司一定能够成功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还有一个补充的说明权利。之所以说是权利,是因为条例规定,在前,保险公司应当是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仍然是不能解除该交强险合同的。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想要解除交强险合同,还是难上加难的呀。
二、不得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第二十三条也作出了同样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有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办理停驶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这几种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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