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确定财产损失是民警义务吗
交通事故中确定财产损失是民警的义务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公安机关虽然可以根据交通条例确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是哪一方还是国家的损失却不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而如果发现自己的财物受损的建议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索要赔偿,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