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收养的拟制效力
一、哪些是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年龄尚幼,易于消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较为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2、无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孤儿,因缺少父爱、母爱而不能健康成长,不可能接受正常的,为使这类儿童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准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予以收养。
3、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多是因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弃婴、弃童则是受害人,如无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对这类婴儿、儿童,除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外,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且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和儿童,是身体健康发育的致关重要的年龄,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将会导致儿童发育异常,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由于自身经济、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满足其正常发育的需要,如亲生父母主动或同意,有收养能力的人也可以收为养子女。
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如收养的一方存在虐待等违法情况的,当地的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可以收回这类收养权益,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追究收养人的违法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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