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程序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程序
1、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表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依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
3、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出具调解书。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程序如下:
(一)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表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依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
(三)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出具调解书。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期限是多久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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