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省人,初中文化,农民,所在地(略),暂住(略)。18日因涉嫌罪被市崇明县公安局,同年3月17日被。现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28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后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要求的牌号为苏F4Q18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崇明县前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里程碑0.2公里附近处,撞及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沈某某,致其跌地受伤后死亡。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樊某某的证言,沈某某的《门诊病历》,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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